一般条款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 本商业条款适用于卡尔斯鲁厄“蓝色骑士”酒店(Hotel Der Blaue Reiter)与客户之间就租赁会议、宴会及活动场地以举办宴会、研讨会、会议等活动,以及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及所有相关服务和供应(以下统称“酒店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2. 若要转租或再转租所提供的房间或区域,须事先获得酒店的书面同意。
3. 本合同仅适用酒店的商业条款;即使未明确反对,客户的商业条款也不构成合同内容。
二、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自酒店接受客户的申请时成立;双方即为合同当事人。
2. 若客户/订购方并非活动主办方本人,或者活动主办方聘请了商业中介或组织者,则只要酒店收到活动主办方就此作出的相应声明,活动主办方应与客户就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由第三方为客人办理预订,且酒店已收到相关声明,则该第三方作为订购方,应与客人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就合同产生的所有义务向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4. 酒店应以谨慎商人的标准履行合同义务。客户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但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因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所导致的其他损失,以及因酒店故意或过失违反合同典型义务所导致的损失,不在此限。酒店法定代表人或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视为酒店自身的违约行为。 若酒店提供的服务出现故障或缺陷,酒店在知悉该情况或收到客户立即提出的投诉后,将尽力予以补救。客户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配合解决故障,并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此外,客户有义务及时向酒店提示可能发生异常高额损失的情况。
III. 付款条件
1. 约定的价格已包含当时适用的法定增值税。若合同签订后,某些目的地引入或调整了城市税、其他附加税,或现有税费上调,我们有权根据该上调幅度相应调整价格。由此产生的新最终价格视为双方已达成一致,客户应据此支付。
2. 若合同签订与活动举办之间的间隔超过4个月,且酒店对此类服务的一般收费标准有所上调,则合同约定的价格可作合理调整,但涨幅不得超过10%。 酒店有义务在活动举办前及时将价格上调情况通知客户。在此情况下,客户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解除合同。
3. 除下文第4条规定外,酒店的服务费用将在活动结束后开具发票。酒店开具的未注明到期日的发票,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0天内全额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若客户对某项付款义务完全逾期,则所有未付款项均应立即到期支付。 若发生逾期付款,酒店有权按高于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的利率收取逾期利息。对于消费者未参与的法律交易,利率为高于基准利率8个百分点。酒店保留证明实际损失更高的权利。自第二次催款通知起,将收取额外的催款费。
4. 酒店向商业中介或组织方支付的佣金上限为合同约定服务净价的10%。此项不包括住宿费中的早餐部分、外部服务、额外费用、取消预订及未入住(No Shows)的情况。
5. 酒店保留要求预付所预订服务费用80%的权利。余款应在活动结束后收到活动发票时支付。
6. 客户不得扣留款项或以反请求进行抵销,除非客户行使留置权或进行抵销所依据的请求权是无可争议的、已获得法律确认的或已具备裁决条件的。如果客户是消费者,则上述限制不适用。
7. 客户应核对发票地址是否完整,并酌情告知相关特殊要求(例如:发票备注、订单号或供应商编号、成本中心等),以确保双方之间的付款流程顺畅。事后修改发票可能需要收取费用。
8. 对于在餐厅区域举办的活动,22:00后我们将按每小时每位员工65.00欧元收取服务费。如果您的宾客在22:00后移步至本酒店的“The Curtain”酒吧继续度过夜晚,我们将不收取服务费。
9. 发票默认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如需事后更改发票收件地址,将收取相应费用。
10. 对于提前一年或更早预订的活动,价格可能会出现微幅上涨或因通货膨胀而上涨。
IV. 酒店的解除合同
1. 若客户在酒店设定的合理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按照“付款条款”第4条的规定支付预付款,则酒店有权解除合同。酒店明确保留索赔损失的权利。
2. 若客户在酒店设定的合理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就已提供的服务向酒店支付款项,则酒店有权取消所有未来的预订并解除合同。酒店明确保留索赔的权利。
3. 此外,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酒店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酒店有权基于客观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酒店有义务立即通知客户相关服务无法提供,并立即退还客户已支付的款项。 若酒店的服务是基于对重要事实(例如客户身份或预订目的)的误导性或虚假陈述而预订的, 且客户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该误导性或虚假信息,酒店有充分理由认为,客户使用酒店服务可能危及酒店的正常营业、安全或公众声誉,而此情况并非归因于酒店的管理或组织范畴; 客户违反了“适用范围”部分第2条的规定,且尽管已收到警告,仍继续违反该规定。
4. 行使撤销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且无需遵守任何期限。
5. 若酒店有权解除合同,客户无权要求赔偿。
五、客户取消订单
1. 若客户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取消预订),酒店有权在扣除可能节省的费用以及因将取消的客房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已预订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或收益后,要求客户支付下文所列的合同总金额的相应比例。
客户保留证明未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失金额显著较低的权利;酒店保留证明损失金额更高的权利。如果客户不享有法定或合同规定的解除权,则该解除行为无效。
已预订的酒店客房适用以下取消期限:
1-4间客房
在入住前一天之前取消不收取费用*
5-9间客房
在抵达前7天内,预订房量的100%免收费用,或
在抵达前6–2天内,预订房量的50%免收费用,或
在抵达前一天内,1间客房免收费用*
10-19间客房
在入住前28天内取消,不收取预订房量的100%费用,或发送邮件至
入住前27–14天:预订房数的50%可免收费用,或访问
入住前13–7天:预订房数的25%可免收费用,或访问
入住前6–1天:1间客房可免收费用*
20间客房起
入住前56天内,预订房量的100%不收取费用,或访问
入住前55–42天内,预订房量的75%不收取费用,或访问
入住前41–28天内,预订房量的50%不收取费用,或访问
入住前27–14天:预订房量的25%,免收费用;或
入住前13–7天:预订房量的10%,免收费用;或
入住前6–1天:1间房,免收费用*
50间客房起
入住前84天内,预订房量的100%不收取费用,或
入住前83–56天内,预订房量的75%不收取费用,或
入住前55–28天内,预订房量的50%不收取费用,或
入住前27–14天:免收预订房数的25%费用,或
入住前13–7天:免收预订房数的10%费用,或
入住前6–1天:免收1间客房的费用*
取消预订必须最迟于当天18:00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在展会期间或享受团体优惠价时,单间客房可在入住前7天内免费取消。展会及团体优惠时段将在酒店的确认函中单独标注)。
2. 不可取消的分期付款
预订时,若某项房费明确标注为“不可取消”、“不可退款”或类似字样,则该房费即为所提供中最优惠的房费选项,且其取消条款有所不同。
此房型不支持免费取消、改期或退款。如发生取消、未入住(No-Show)或提前退房的情况,将全额收取约定的总费用,且不予退款。
适用于其他预订类别的通用取消期限不适用于不可取消的预订类别。客户的法定权利不受此影响。
六、参会人数、座位安排及活动时间的变更
1. 参加人数如有变动,须经酒店同意。若减少人数,请注意以下事项:
人数减少不超过10%——在活动开始前14个工作日通知,不收取费用
若超出上述范围,则以合同约定的参加人数为准。 若参会人数增加,将按实际人数计费。
若参会人数减少,酒店保留相应调整所提供场地大小的权利。
任何参会人数的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酒店,并须获得酒店的同意。
2. 若未经酒店事先书面同意,活动约定的开始或结束时间发生变更,且该变更系因客户过错所致,酒店可按变更时长与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向客户收取相应的待命费用。
3. 计划中的座位安排可在活动开始前四天(在EventFabrik则为10天)内进行调整。若在上述期限之后仍要求调整座位布局,我们保留向您收取150.00欧元相关费用(用于支付由此产生的工作)的权利。
4. 已预订的会议室将在约定的时间内供您使用。 请注意,根据
的规定,
会议室仅在活动开始前最多一小时至活动结束后一小时内向您开放。如需额外布置或撤场时间,须与酒店以书面形式协商。若超出上述使用时限,根据《工作时间法》的规定,我们将按每位员工每小时65.00欧元收取费用。
5. 请告知我们,是否需要提前送达活动所需材料,以及送达的数量。我们很乐意在活动当天将这些材料
放置在您的会议室中。
6. 若未经书面同意举办政治活动,或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活动可能危及本酒店的正常运营、安全或声誉,以及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酒店有权解除合同。
七、自带食品和饮料
不允许自带食品和饮料。否则,我们保留向您收取相应费用作为营业损失补偿的权利
。
八、技术设施与接口
1. 若酒店应客户要求为其采购第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及其他设施,则酒店系代表客户、经客户授权并以客户名义行事。客户应负责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归还该等设施。对于因客户过失而导致第三方就该等设施的提供向酒店提出的一切索赔,客户应使酒店免受损害。
2. 客户如需利用酒店的电网使用其自有电气设备,须事先获得酒店的书面同意。因使用该设备而导致酒店技术设备出现故障或受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除非该情况非由客户造成。
3. 在事先征得酒店同意的情况下,客人有权使用自己的电话、传真和数据传输设备。
4. 对于酒店提供的技术设备或其他设施出现的故障,将尽可能立即予以排除。
第九条 随身物品的丢失或损坏
1. 客户自行携带的展品或其他物品在活动场所内存放期间,相关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酒店对丢失、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应依据“责任”一节的规定执行。
2. 顾客自带的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如酒店要求,顾客须提供相关官方证明。鉴于可能造成的损坏以及为遵守消防条例,摆放和安装物品前须事先与酒店协商。
3. 活动结束后,客户应立即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带走。若客户未履行此义务,酒店有权自行将物品移走和/或存放,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X. 责任
1. 客户应对其本人、其员工、履行辅助人或活动参与者及访客造成的建筑物或室内设施的所有损坏承担责任。请注意,若在客房内或从
窗户吸烟,我们将收取100,00 €的特别清洁费。
2. 酒店可要求客户提供适当的担保(例如保险、押金、担保函)。
3. 酒店仅在损害系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时,才承担合同内或合同外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因过失导致自然人的人身、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即使仅属一般过失,酒店亦应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因一般过失违反合同基本义务的行为,酒店亦应承担责任,但赔偿总额以酒店在签订合同时本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为限。对于因过失导致自然人身受伤害、生命或健康受损的情况,酒店承担无限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亦适用相同规定。 上述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酒店管理层、员工或履行辅助人的任何个人责任。客户有义务尽其合理努力,以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此外,客户有义务及时向酒店提示可能发生特别高额损失的情况。
十一、诉讼时效
除针对酒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其他请求权自基于知悉的常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一年后时效届满。针对酒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是否知悉,均于五年后时效届满。 上述诉讼时效缩短的规定不适用于因生命、身体、健康或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索赔,也不适用于基于酒店、其法定代表人或履行辅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而产生的其他索赔。
第十二条 最终条款
1. 对合同或本商业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 若客户并非消费者,则履行地点和付款地点为酒店的注册地。
3. 若客户为商人,或在订立合同时不在德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在合同订立后将住所或惯常居所迁至国外,或在提起诉讼时其住所或惯常居所不明,则独家管辖地为酒店所在地。酒店保留在客户的一般管辖地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
4. 适用德国法律,且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冲突法规则的适用。
5. 禁止携带宠物。